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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时代侵权行为日益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权利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数字时代侵权情形及对应的“典”中依据:人格权侵权:    名誉权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某发展公司诉郑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中,郑某某在社交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该公司的违法犯罪线索,易使他人误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该公司名誉权,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    声音权侵权: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在“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中,三家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对其声音进行AI化处理,构成对殷某某声音权益的侵害,需承担法律责任。    肖像权侵权: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最终被判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网络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侵权:民法典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原则性保护规定,虽然具体的侵权判定等更多依据知识产权相关专门法律,但民法典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了基础框架。例如在全国首例涉“NFT数字作品”侵权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平台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体现了对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对于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强调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等。当遇到数字时代侵权时,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向侵权方主张权利、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维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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