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博士后制度具有科学分类、路径多元、资助体系完备等结构特征,在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也有着诸多创新实践,具体如下: 结构特征明确的阶段划分:德国将博士后阶段视为博士毕业至获得终身教职之间的过渡期,通常划分为早期阶段(获得博士学位后1-2年)与高级阶段(获得博士学位后3-6年)。早期阶段注重明确研究方向、拓展教学经验等,高级阶段则聚焦职业定位,谋求教授职位或科研领导岗位。不同阶段有相应的资助项目匹配,如“瓦尔特·本雅明项目”面向早期阶段,“艾米·诺伊特项目”面向高级阶段。多元的发展平台:形成了高校、科研机构、产业界“三位一体”的立体化平台体系。博士后可在高校担任教学与科研岗位,积累教学经验;也可在亥姆霍兹德国科研中心联合会等科研机构专注科研,享受国际化科研环境;还可进入企业研发部门,从事技术转化和产品开发工作,有利于打通学术界与产业界的边界。完备的资助体系:德国有多种机构为博士后提供资助。例如,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设立了多个项目,包括教授资格奖学金、黑斯项目、莱布尼兹项目、博士后项目和研究生院项目等。这些项目从不同方面资助博士后开展研究,有的帮助准备教授资格论文,有的支持成立科研小组,有的改善科研工作条件等。 创新实践结构化培养项目:德国以结构化为核心推动博士生教育变革,建立了专门的结构化培养项目,如德国科研基金会的博士生院。每个项目聚焦特定研究主题,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拔优秀博士生,由教授、青年教师、博士后组成团队开展跨学科研究和跨机构合作,为博士后提供了参与跨学科研究和指导博士生的机会,有助于提升其科研能力和学术影响力。灵活的人事制度:德国修订联邦《高等学校框架法》,设立青年教授职位,许多高校将独立领导团队的研究项目负责人确认为青年研究团队负责人,并赋予他们博士论文评审权,扩大了博士生导师队伍,也让博士后有更多机会获得独立地位和指导博士生的资格,为其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规范的导学关系:越来越多的德国高校鼓励或要求博士生导师、博士生和培养单位共同签订指导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强化对博士生导师履责的监督,规范导学关系,这也为博士后在参与指导博士生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跨校联合培养与培训:一些高校组成博士生教育质量保障组织,如吉森大学、波恩大学等9所高校组成的博士教育质量圈,每年举行跨院校的博士生导师培训,博士后也可从中受益,获取相关知识和经验。此外,应用科学大学与研究型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强调跨学科研究,为博士后创造了跨校合作和跨学科研究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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