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税”要来的说法是对《住房租赁条例》的误读,实际上并没有新增“房东税”。9月15日,《住房租赁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并与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人据此认为这意味着将会全面向房东征收税款。对此,专家表示,《条例》的出台与税收之间并无关联,其核心内容是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客和房东的合法权益,而非增加税负。税务部门也进行了辟谣,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发文指出,出租房屋相应的税费政策,是实施了数十年的规定,并未因《条例》出台而调整,更没有新增“房东税”。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看来,对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税费,涵盖了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费等多个税种。为了便利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通常会以简并征收的方式,把这些税合并在一起征收。比如,上海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2.5%的综合税率征收;广州自有住房出租租金在2000元-30000元之间的,按照4%的综合税率征收;在成都,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按照0%的税率综合征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