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有征地补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户籍归属、土地依赖、实际生活状态等因素,结合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来综合判断。具体如下:“外嫁女”能否享有征地补偿: 户籍未迁出且未在嫁入地获得收益:若“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或者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享有征地补偿。 户籍未迁出但在嫁入地形成固定生产生活:如果“外嫁女”婚后户籍虽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已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嫁入地依靠土地生活,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则应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享受原村征地补偿。 嫁入城镇且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外嫁女”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认定其不再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反之,若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应认定其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获得补偿。“外嫁女”子女能否享有征地补偿: 原始取得户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外嫁女”子女因出生原始取得其母亲户籍,且其母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子女通常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享有征地补偿。 法定取得户籍:“外嫁女”子女虽然未因出生取得户籍,但因就读、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等合理事由而将户籍迁入母亲户籍地,且其母亲未在嫁入地获得因土地带来的收益,或者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一般应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获得征地补偿。若不具备合理事由迁入,或其母亲已在嫁入地获得相关收益,则通常不具有成员资格,不能享受补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若“外嫁女”及其子女符合上述条件却被剥夺征地补偿权益,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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