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强化主动投资的纪律约束 
以业绩比较基准为“锚”,公募基金行业正迎来一场规范与自律的深刻变革。 
 
2025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配套的《操作细则》。 
 
这一核心举措旨在推进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管理,强化主动投资过程中的纪律约束。作为行业重要参与者,富国基金对此解读为,这是将《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的具体举措,为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划定了“业绩标尺”。 
 
01 行业问题 
在指引出台前,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 
 
一方面,业绩比较基准在顶层制度方面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 
 
另一方面,多数基金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全链条的内控流程与偏差修正机制。 
 
这使得部分产品未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必要的投资“锚点”,未能以此为参照约束投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格式和内容也尚未统一,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的甄别成本。 
 
由于业绩比较基准长期缺位,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 “风格漂移”等问题。 
 
02 四大原则 
《指引》明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需遵循四大原则:代表性、客观性、约束性、持续性。 
 
基准的构成要素与权重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对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相匹配。 
 
相关法律文件需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及原因进行充分说明,包括与产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 
 
此外,《指引》为基准变更设置了严格门槛,仅因基金经理变更、短期业绩排名等理由不可随意调整,真正实现从“源头”遏制“名不符实”现象。 
 
03 内控管理 
《指引》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的代表性、约束性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 
 
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判断。 
 
合规负责人定期对内控机制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纠偏机制的有效性。 
 
04 考核变革 
《指引》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 
 
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 
 
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此举将引导基金经理回归基准、追求长期稳健回报,切实改变以往热衷全市场业绩排名特别是短期排名的情况。 
 
05 外部监督 
在外部监督层面,《指引》加强了 “托管人审核把关+销售机构投教引导+评价机构规范评价”的三方协同机制。 
 
对于托管人而言,需加强基金合同审核、审慎把关投资风格库,并建立权益类基金风格稳定性监督机制。 
 
规范销售机构行为,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过往业绩时,需同步呈现业绩比较基准,做好基准相关投教。 
 
明确评价机构准则,基金评价机构需以业绩比较基准为核心依据,从投资业绩、风险控制、风格稳定性三方面评估基金管理水平。 
 
06 富国视角 
富国基金认为,此次《指引》及其配套规则的出台,为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划定了“业绩标尺”。 
 
通过筑牢业绩比较基准这一基础性制度“锚点”,让产品定位更清晰、投资运作更规范、投资者权益更有保障。 
 
此前,富国基金在解读《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时就曾指出,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是本次改革的核心举措之一。 
 
让产品定位更清晰、投资运作更规范、投资者权益更有保障。 
 
以往,投资者翻阅基金定期报告时,往往只关注净值增长率,而旁边那行“业绩比较基准”数字却常被忽视。 
 
如今,这一看似普通的数据被监管机构赋予了新的意义——它成为衡量基金投资行为的“标尺”与“锚点”。 
 
随着《指引》落地,公募基金的产品设计将变得更清晰、更纯粹,投资者也将真正实现 “所见即所得” 的投资体验。 
 
这一切变革,都指向同一个目标:让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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